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4)5.1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5.2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6 证书和标志(8)6.1 证书(8)6.2 标志(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9)8 收费 (10)9 工作人员守则 (10)10 附则(11)附件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丝绳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丝绳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丝绳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钢丝绳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其产品单元划分如下(见表1)。表1 钢丝绳产品单元划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通用钢丝绳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2006粗直径钢丝绳GB/T20067-2006专用钢丝绳电梯用钢丝绳GB8903-2005输送带用钢丝绳GB/T12753-2002操纵用钢丝绳GB/T14451-1993平衡用扁钢丝绳GB/T20119-2006航空用钢丝绳YB/T5197-2005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0号 邮政编码:450001 电 话:0371-67998206,67998202,67629472 传 真:0371-67998210 电子信箱:jszpjc85联 系 人:毛海波、张平萍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0号邮政编码:450001电 话:0371-67998206,67998202,67629472 传 真:0371-67998210 联 系 人:毛海波、张平萍检验产品范围:重要用途钢丝绳、一般用途钢丝绳、粗直径钢丝绳、电梯用钢丝绳、输送带用钢丝绳、操纵用钢丝绳、平衡用扁钢丝绳、航空用钢丝绳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邮政编码:210007电 话:025-84470290,84470296 传 真:025-84470293 联 系 人:黄晓凤、汪东华、朱宇宏检验产品范围:粗直径钢丝绳、输送带用钢丝绳、操纵用钢丝绳、平衡用扁钢丝绳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品种、结构及规格范围;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并填写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项目,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 品 标 准1. GB8903-2005 电梯用钢丝绳2. GB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3. GB/T12753-2002 输送带用钢丝绳4. GB/T14451-1993 操纵用钢丝绳5.GB/T20067-2006 粗直径钢丝绳6.GB/T201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 7.GB/T20119-2006 平衡用扁钢丝绳8.YB/T5197-2005 航空用钢丝绳相 关 标 准1.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2.GB/T238-2002 金属材料 线材 反复弯曲试验方法3.GB/T239-1999 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4.GB/T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5.GB/T2104-1988 钢丝绳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6.GB/T2973-2004 镀锌钢丝锌层重量试验方法7.GB/T2976-2004 金属线材缠绕试验方法8.GB/T43541994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9.GB/T8706-2006 钢丝绳-术语、标记及分类10.GB/T8358-2006 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11.GB/T8919-1996 制绳用钢丝12.GB/T12347-1996 钢丝绳弯曲疲劳试验方法13.GB/T15030-1994 剑麻钢丝绳芯14.YB/T170.122000 钢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第1部分、第2部分15.YB/T51982005 电梯钢丝绳用钢丝16.钢丝外购企业应有外购钢丝的企业标准17.其它适用的采购标准或技术条件5.2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一、生产设备1. 表面处理设备 2. 热处理生产线3. 镀锌生产线 4. 拉丝机5. 捻股机6. 合绳机注:1对于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16均为必备项(合绳机在1200mm以上的企业除外);2对于钢丝外购的企业,5和6项为必备项。二、检测设备1. 拉力试验机2. 反复弯曲试验机3. 扭转试验机4. 钢丝绳弯曲疲劳试验机(适用于航空用钢丝绳)5. 分析天平6. 宽钳口游标卡尺5.3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按企业申报的结构和规格范围,由核查人员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检验;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所属单位的产品都必须接受抽样检验,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5.4.1.2 产品单元中每一产品品种抽样数量均为3批,每批1根;若同一产品品种中包含光面、镀锌两种状态的产品,则至少抽取1根镀锌钢丝绳。每条钢丝绳一端取样,样品长度46米,做疲劳试验的航空用钢丝绳取样15米。对于换证的企业,一个企业同时申请重要用途钢丝绳和一般用途钢丝绳,且直径范围一致时,抽样检验重要用途钢丝绳可替代一般用途钢丝绳。5.4.1.3 抽样后现场封样,双方人员应在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见表4)。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5.4.2.1 钢丝绳的现场检查及理化性能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4.2.2 钢丝绳直径、捻距、不松散性、残余应力、捻制质量、包装、标志等在抽样现场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查。其它检验项目由企业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4.2.3 每根钢丝绳采用100分制考核,合格分为80分,每个产品单元任根钢丝绳达不到合格分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表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申报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联系电话联 系 人传 真商 标抽样地点抽 样 人抽样目的生产许可证抽样抽样日期抽取样品产品品种执行标准批 号生产日期标记代号钢丝直径公称强度级要求样品寄送到质检中心时间样品在抽样后7日内寄送到检验机构。企业负责人签字(申报企业公章)(核查机构公章)注:1.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企业和承检单位各一份。2.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检验机构。表5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检 查 项 目评 分 标 准额定分数(批)判定标准1绳径、捻距任一项不合格扣5分。10GB8903-2005GB8918-2006GB/T12753-2002GB/T14451-1993GB/T20067-2006GB/T20118-2006GB/T20119-2006YB/T5197-20052混丝、缺丝、断丝、跳丝、锈蚀、钢丝直径、中心钢丝直径、钢丝绳不松散性、涂油、麻芯、捻制质量、残余应力、镀层质量。混丝、缺丝、断丝、中心丝未加粗、钢绳松散、严重跳丝、严重捻制不均、钢丝严重锈蚀、麻芯严重外露、残余应力不合格均扣30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各扣5分。303钢丝绳整绳破断拉力;钢丝绳疲劳试验;钢丝绳伸长率;拆股钢丝试验:抗拉强度、强度差、反复弯曲、扭转或打结率、锌层重量、含油率。任一项不符合标准扣50分,出现低值每项扣3分。504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任一项不符合标准扣5分,不完善扣2分。10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结构、规格范围;对外购钢丝的取证企业证书中注明:(钢丝外购)。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审查部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在原获证产品品种新增结构规格的,按新增范围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每个产品品种抽样数量为2批。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5。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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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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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
5.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5)
6 证书和标志………………………………………………………………………………(8)
6.1 证书……………………………………………………………………………………(8)
6.2 标志……………………………………………………………………………………(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9)
8 收费 ……………………………………………………………………………………(10)
9 工作人员守则 …………………………………………………………………………(10)
10 附则……………………………………………………………………………………(11)
附件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钢丝绳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丝绳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丝绳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丝绳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钢丝绳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其产品单元划分如下(见表1)。
表1 钢丝绳产品单元划分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通用钢丝绳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89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
GB/T20118-2006
粗直径钢丝绳
GB/T20067-2006
专用钢丝绳
电梯用钢丝绳
GB8903-2005
输送带用钢丝绳
GB/T12753-2002
操纵用钢丝绳
GB/T14451-1993
平衡用扁钢丝绳
GB/T20119-2006
航空用钢丝绳
YB/T5197-2005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0号
邮政编码: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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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371-67998210
电子信箱:jszpjc85@
联 系 人:毛海波、张平萍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70号
邮政编码:450001
电 话:0371-67998206,67998202,67629472
传 真:0371-67998210
联 系 人:毛海波、张平萍
检验产品范围:重要用途钢丝绳、一般用途钢丝绳、粗直径钢丝绳、电梯用钢丝绳、输送带用钢丝绳、操纵用钢丝绳、平衡用扁钢丝绳、航空用钢丝绳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84470290,84470296
传 真:025-84470293
联 系 人:黄晓凤、汪东华、朱宇宏
检验产品范围:粗直径钢丝绳、输送带用钢丝绳、操纵用钢丝绳、平衡用扁钢丝绳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品种、结构及规格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并填写《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项目,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 品 标 准
1. GB8903-2005 电梯用钢丝绳
2. GB8918-2006 重要用途钢丝绳
3. GB/T12753-2002 输送带用钢丝绳
4. GB/T14451-1993 操纵用钢丝绳
5.GB/T20067-2006 粗直径钢丝绳
6.GB/T201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
7.GB/T20119-2006 平衡用扁钢丝绳
8.YB/T5197-2005 航空用钢丝绳
相 关 标 准
1.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2.GB/T238-2002 金属材料 线材 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3.GB/T239-1999 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
4.GB/T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5.GB/T2104-1988 钢丝绳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6.GB/T2973-2004 镀锌钢丝锌层重量试验方法
7.GB/T2976-2004 金属线材缠绕试验方法
8.GB/T4354-1994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
9.GB/T8706-2006 钢丝绳-术语、标记及分类
10.GB/T8358-2006 钢丝绳破断拉伸试验方法
11.GB/T8919-1996 制绳用钢丝
12.GB/T12347-1996 钢丝绳弯曲疲劳试验方法
13.GB/T15030-1994 剑麻钢丝绳芯
14.YB/T170.1~2-2000 钢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第1部分、第2部分
15.YB/T5198-2005 电梯钢丝绳用钢丝
16.钢丝外购企业应有外购钢丝的企业标准
17.其它适用的采购标准或技术条件
5.2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钢丝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生产设备
1. 表面处理设备
2. 热处理生产线
3. 镀锌生产线
4. 拉丝机
5. 捻股机
6. 合绳机
注:1对于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1~6均为必备项(合绳机在1200mm以上的企业除外);
2对于钢丝外购的企业,5和6项为必备项。
二、检测设备
1. 拉力试验机
2. 反复弯曲试验机
3. 扭转试验机
4. 钢丝绳弯曲疲劳试验机(适用于航空用钢丝绳)
5. 分析天平
6. 宽钳口游标卡尺
5.3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按企业申报的结构和规格范围,由核查人员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检验;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所属单位的产品都必须接受抽样检验,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
5.4.1.2 产品单元中每一产品品种抽样数量均为3批,每批1根;若同一产品品种中包含光面、镀锌两种状态的产品,则至少抽取1根镀锌钢丝绳。每条钢丝绳一端取样,样品长度4~6米,做疲劳试验的航空用钢丝绳取样15米。对于换证的企业,一个企业同时申请重要用途钢丝绳和一般用途钢丝绳,且直径范围一致时,抽样检验重要用途钢丝绳可替代一般用途钢丝绳。
5.4.1.3 抽样后现场封样,双方人员应在《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上签字、盖章(见表4)。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
5.4.2.1 钢丝绳的现场检查及理化性能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4.2.2 钢丝绳直径、捻距、不松散性、残余应力、捻制质量、包装、标志等在抽样现场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查。其它检验项目由企业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4.2.3 每根钢丝绳采用100分制考核,合格分为80分,每个产品单元任1根钢丝绳达不到合格分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表4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申报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传 真
商 标
抽样地点
抽 样 人
抽样目的
生产许可证抽样
抽样日期
抽
取
样
品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批 号
生产日期
标记代号
钢丝直径
公称强度级
要求样品寄送到质检中心时间
样品在抽样后7日内寄送到检验机构。
企业负责人签字
(申报企业公章)
(核查机构公章)
注:1.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企业和承检单位各一份。
2.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检验机构。
表5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 查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额定分数
(批)
判定标准
1
绳径、捻距
任一项不合格扣5分。
10
GB8903-2005
GB8918-2006
GB/T12753-2002
GB/T14451-1993
GB/T20067-2006
GB/T20118-2006
GB/T20119-2006
YB/T5197-2005
2
混丝、缺丝、断丝、跳丝、锈蚀、钢丝直径、中心钢丝直径、钢丝绳不松散性、涂油、麻芯、捻制质量、残余应力、镀层质量。
混丝、缺丝、断丝、中心丝未加粗、钢绳松散、严重跳丝、严重捻制不均、钢丝严重锈蚀、麻芯严重外露、残余应力不合格均扣30分。其它任一项不符合各扣5分。
30
3
钢丝绳整绳破断拉力;钢丝绳疲劳试验;钢丝绳伸长率;拆股钢丝试验:抗拉强度、强度差、反复弯曲、扭转或打结率、锌层重量、含油率。
任一项不符合标准扣50分,出现低值每项扣3分。
50
4
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
任一项不符合标准扣5分,不完善扣2分。
10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结构、规格范围;对外购钢丝的取证企业证书中注明:(钢丝外购)。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审查部组织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在原获证产品品种新增结构规格的,按新增范围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每个产品品种抽样数量为2批。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5-×××××。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说明书(质量证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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